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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人穿一次性拖鞋摔伤 酒店赔二万五

前段时间,女房客沐浴后穿一次性拖鞋在室内不慎摔伤,住院十多天。为索要医疗费等赔偿,她将沈阳一家连锁酒店诉至法院。法院判决,摔伤女房客无责任,酒店承担赔偿责任,赔偿各项损失2.5万余元。

穿一次性拖鞋摔骨折

36岁的王女士是上海一家公司的职员,她来到沈阳市沈河区一家连锁酒店住宿。一天上午10时沐浴后,因为没有更换的拖鞋,王女士穿着酒店一次性拖鞋走进室内不慎摔倒,脚痛得无法走路。

随后,在酒店人员的帮助以及同事的陪同下,王女士赶到医院就诊。经医生拍片诊断,她的左内后踝骨折,腓骨远端骨折。为此,她在医院住院十多天。事后,为索要医疗费和护理费等损失,她将这家酒店诉至法院,并要求其赔偿各项损失共计约4.8万元。

酒店称不应负责任

被告酒店辩称,其公司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及总店的相关要求,进行的室内装修设计和各项设备设施均符合维护入住客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于原告所遭受的人身损伤,我们深表同情。但是我们也必须实事求是地讲,原告此次摔伤,责任不在我们。”

酒店方还表示,受伤的王女士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且正当青壮年,负有维护自身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完整性的义务,并且这种义务应当达到谨慎且严格的程度。因此,酒店认为,王女士的人身损伤,不应由他们负责。

酒店被判赔2.5万元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原告在被告经营管理的酒店房间内摔倒,被告应对原告所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中,原告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对沐浴后穿着湿拖鞋行走可能造成摔倒的后果应有一定的认识,但考虑到酒店并未在卫生间内为客人提供可供更换拖鞋的因素,故法院认为原告对此次摔伤无责任。

法院判决,被告酒店一次性赔偿原告医疗费、护理费和交通费等共计2.5万余元。